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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韩**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军诉被告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韩*军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韩**的诉讼请求为:

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调查费2911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58911元;

2、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张**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涉

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为韩伟军,名称为装饰玻璃(温馨三色花),专利号为ZL200630040549.X]。

二、张**赔偿韩**经济损失12750元(包括律师费2000元),该款于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

三、韩**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原告韩**减半负担636.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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