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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磊诉中国**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杜磊诉称,被告中国**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经常发信息给原告,信息中经常带有累计的“累”字,“累”和“磊”同音,“累”后经常带有10之类的数字,唯恐别人不知道原告的名字。且被告的客户回执联盖有“中国**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公章,但这个公章中的“分”字正好压在“磊”字中间,有分开“磊”字之意,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更严重的是电信的业务回执客户联和业务回执存根联是用短虚线断开,且有一个小“S”,“S”是石的第一个拼音字母,断开的虚线又有将“磊”字切开之意,明显有损害原告姓名权之意。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国**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起诉人名誉损失5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人杜*要求被告中国**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停止侵犯其姓名权、赔偿名誉损失的事实和理由不明确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杜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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