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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翟家水泥公司与谢*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奇诉被告翟**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已经安装的侵权产品,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9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翟**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利号为ZL200530047894.1、外观设计名称为“栅栏(5)”的专利产品

二、翟**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谢*一次性支付5400元,该款应当向谢*委托代理人费**支付(费**建行收款卡号:4367421264230177265),费**收到该款即视为谢*收到该款。翟**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该款的,无论任何原因,应当在2009年10月10日前向谢*支付10000元(已包括上述5400元款项)。谢*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法院减半收取400元,该款由谢*负担。

四、谢*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五、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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