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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吴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原告吴某某享有“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某某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七类。后原告发现被告上海**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上海某某酒店用品设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和市场管理方,未尽管理义务,应与被告上海**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两被告均辩称,愿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吴某某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某”品牌沙冰机;

二、被告上海**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该款被告上海**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支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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