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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忆**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水**有限公司诉称,北京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州公司)是《EQ乐宴全系列(一)》(版号:ISRCCN-E02-10-366-00/V.J6)专辑的著作权人,对其中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10年8月,该公司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给北京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辉公司)独家管理。同年11月,原告经北**辉公司授权,取得上述专辑中MTV作品在上海地区的独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但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专辑中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爱人》、《看我的眼睛》等曲目共50首。被告上述复制、放映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3、被告承担工商信息查档费10元;4、被告承担公证费3,000元;5、被告承担合理取证费119元;6、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31日之前赔偿原告上海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871元;

二、被告上**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31日之前赔偿原告上海水**有限公司工商查档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合计人民币6,129元;

三、被告上**有限公司如逾期支付上述两项钱款,应一次性赔偿原告上海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工商查档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四、原告上海水**有限公司许可被告上海忆**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使用涉案50首歌曲(以(2010)沪徐证经字第5671号公证书中载明的《点歌清单》为准),使用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3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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