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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长江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6日,本院收到历长江的起诉状。起诉人称1980年阜城县**村民委员会把位于阜城县阜城镇门庄村村北属于阜城县**民委员会所有的耕地承包给起诉人历长江,起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从事农业种植,并于1984年元月办理了承包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因武千路拓宽北移需要占用起诉人所承包的部分耕地,占用后将起诉人剩余的耕地南北分成两部分由起诉人继续耕种。2011年被起诉人童秀云在位于武千路南侧属于起诉人所承包的耕地上修建了楼房一处,起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控告反映被起诉人童秀云非法侵占耕地,均未得到解决。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童秀云非法侵占起诉人耕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给起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停止侵权并自行拆除位于起诉人耕地的房屋及院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起诉人历长江提供的阜城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载明剩余的地被门庄村童秀云盖了房子并且办理了土地证,可见本案中土地存在权属争议,起诉人应向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历长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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