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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限公司与中国音**管理协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慈溪**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歌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搜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以被告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海浪》、《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玩具枪与玫瑰》、《总冠军》、《狠不下心》、《你怎么舍得我难过》、《我不要长生不老》、《爱已经满满的》、《谁能让时间倒转》、《爱已升天》、《长假》、《雨农》13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如果法庭查明侵权事实成立,愿意停止侵权行为;但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滚石国**限公司(以下简称滚**司)享有著作权的下列13首音乐电视作品:《海浪》、《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玩具枪与玫瑰》、《总冠军》、《狠不下心》、《你怎么舍得我难过》、《我不要长生不老》、《爱已经满满的》、《谁能让时间倒转》、《爱已升天》、《长假》、《雨农》。根据原告与滚**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规定,滚**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等信托原告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被告成立于2011年1月26日,注册资金为100000元,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天地112号(慈溪**购物中心4号楼4层),经营范围包括KTV包厢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被告曾与音集协签订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并支付过2011年度的许可使用费。

2015年3月31日,在杭州**证处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浙江**事务所的代理人毛**来到位于慈溪市天九街新天地南苑柏隆四楼搜歌量贩KTV,并以消费者身份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853包厢。公证人员首先对店招、包厢现状进行拍照,随后毛**开启摄像机,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依次点播了涉案歌曲在内的306首歌曲,以摄像机对歌曲的点播、播放过程进行摄像。消费结束后,毛**结算费用后得到该歌厅经营场所出具的金额为417元、发票号码为09976250的《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并盖有“慈溪**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杭州**证处的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了上述过程,并出具(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1439号公证书一份。经比对,涉案的13首音乐电视作品显示的内容与正版光盘中的MTV一致。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正版光盘、(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8059号公证书、(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1439号公证书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上述MTV权利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海浪》等13首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案件审理中,原告未就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持续的时间,使用涉案作品的数量、方式,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的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原告主张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为人民币2000元,但是对该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在对维权成本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慈**限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海浪》、《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玩具枪与玫瑰》、《总冠军》、《狠不下心》、《你怎么舍得我难过》、《我不要长生不老》、《爱已经满满的》、《谁能让时间倒转》、《爱已升天》、《长假》、《雨农》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慈**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585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u003d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4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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