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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限公司与华盖创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过程中,顾家公司主张了以下事实:2015年4月2日,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向顾家公司送达版权确认函,函称: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3月20日期间,顾家公司在“顾家家居”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华**司17张图片,并提出停止侵权、支付使用费及赔偿金等三项请求。顾家公司于收到上述函件当天即全部撤下上述17张图片,并积极与华**司沟通确定:1.顾家公司确认在“顾家家居”官方微博使用了上述17张图片;2.顾家公司愿意按图片正常许可费赔偿华**司损失。但华**司坚持按每张3100元赔偿损失或者购买华**司16800元每年的图片套餐,购买3年。华**司每张图片的赔偿要求远高于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判决书中判定的每张图片赔偿1000元的标准。顾家公司遂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审法院杭州**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顾家公司侵害华**司17张图片著作权;2.顾家公司按每张人民币1000元赔偿华**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顾**司的诉讼请求不能表明其具有诉的利益,且并非系针对华**司的权利主张,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之规定,于2015年6月19日裁定:驳回顾**司的起诉。宣判后,顾**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顾**司上诉称:顾**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华**司17张图片,在知情当天即全部撤下上述17张图片,并积极与华**司沟通赔偿金额。但华**司主张的赔偿要求远高于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判决书中判定的每张图片赔偿1000元的标准。华**司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损害了顾**司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赔偿华**司损失的权利,而非一审裁定所述“顾**司的诉讼请求不能表明其具有诉的利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判令华**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顾家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顾家公司侵害华**司17张图片著作权;2.顾家公司按每张人民币1000元赔偿华**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元。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顾家公司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其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并非系针对华**司的权利主张,顾家公司不是适格原告,其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至于双方当事人在沟通协商中的赔偿要求属于要约范畴,双方当事人仍可通过进一步的沟通协商予以确定。顾家公司提出针对其自身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无论其出于何种考量及目的,均不属于具有诉的利益的范畴。原审裁定裁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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