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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梁**等与法定继承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梁*乙,女,汉族,1944年1月4日出生,住从化市。

起诉人:梁**,女,汉族,1943年5月17日出生,住从化市。

起诉人:梁某丁,女,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从化市。

2014年8月11日,本院收到梁**、梁**、梁**、梁**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梁**、梁**、梁**、梁**是梁**的子女,其父亲梁**于1982年6月30日取得位于洛一社“窿仔”地带的自留山,从化县政府向梁**颁发了从府良字第16号社员自留山证。起诉人父母过世后,起诉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了上述自留山地。2013年5月,广州大**限公司因建设大广高速的需要征收起诉人的自留山,但至今并未向起诉人支付上述山地的补偿款。起诉人认为起诉人是自留山的合法权利人,广州大**限公司征收自留山应向起诉人支付土地补偿款,在未支付补偿款之前起诉人有权要求广州大**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禁止施工。据此,起诉人以广州市**有限公司为被起诉人,以从化市良口镇米铺村洛一经济合作社为第三人来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广州大**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征收土地补偿款603200元人民币;2、判令广州大**限公司在未支付上述补偿款前停止侵权行为,禁止在起诉人自留山上进行施工建设;3、本案诉讼费由广州大**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梁**、梁**、梁**、梁**提交的起诉材料,因“大广高速”建设而征收涉及从府良字第16号社员自留山证的土地,有关部门已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土地权属人从化市良口镇米铺村洛一经济合作社,起诉人梁**、梁**、梁**、梁**因对从化市良口镇米铺村洛一经济合作社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服而形成本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起诉人梁**、梁**、梁**、梁**主张的从府良字第16号社员自留山证的土地权属于从化市良口镇米铺村洛一经济合作社,从化市良口镇米铺村洛一经济合作社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梁**、梁**、梁**、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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