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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百丽鞋业(深**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限公司、被告余**侵害商标权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限公司诉称:原告分别在1999年8月及2003年1月经国**总局商标局核准并依法获得了“STACCATO”(第1301053号)“思加图”(第2006608号)在第25类鞋、服装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经原告多年辛勤经营,该品牌已被培育成倍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2006年至2012年在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销售额及销售量排名中名列前茅。被告长期以来在广州市天河区六运一街21号101房以批发及零售方式大量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3、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限公司和被告余**共同向原告新百丽鞋业(深**限公司支付款项20000元,首期12000万元当庭支付,余款8000元由被告广州**限公司和被告余**于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如两被告逾期支付,两被告应向原告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二、原告承诺就(2013)深证字第23236号公证书保全的侵权产品不再向被告广州**限公司和被告余**主张其它权利;

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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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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