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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邓*,江门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称黎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江门市**有限公司(以下称加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120191616.3)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5月15日,黎**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ZL201120191616.3号专利是一种纯电解制水器智能控制电路系统,该项专利现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经过独占许可使用,黎**司取得了独占使用权,后黎**司利用上述专利研发生产了一款制取氧化还原电位为负值的功能水水杯、智能电解负氢养生水杯。最近,黎**司发现有一款名为钛白金芯杯王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该钛白金芯杯王是由加**公司生产后由邓*在深圳市南山区予以销售的。黎**司认为,黎**司的上述涉案专利权利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加**公司、邓*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落入黎**司发明专利权利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黎**司专利权利的侵犯,应承担民事责任。黎**司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加**公司、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黎**司ZL201120191616.3专利权的产品;2、加**公司、邓*向黎**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00元整(含黎**司因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3、加**公司、邓*承担本案诉讼费。

黎**司明确,以ZL20112019161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作为专利保护范围,指控邓*销售侵权,指控加**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酌定。

一审被告辩称

邓**辩称:第一,根据供货商即加**公司所委托的专利事务所分析结果,答辩人所销售的产品并没有使用黎**司的专利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第二,答辩人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加美公司答辩称:加美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没有落入黎**司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罗**、黎明、肖*于2011年6月8日申请了名称为“纯电解制水器智能控制电路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2年7月4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120191616.3,专利权人是罗**、黎明、肖*。

2012年9月30日,罗**、黎明、肖*与黎**司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将ZL201120191616.3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黎**司独占实施,期限为2012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性质为无偿使用。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许**和被许**都有权向侵犯专利权的第三者起诉。一方起诉时另一方应予以支持。决定起诉的一方承担起诉费用,胜诉时收入的款项也归其所有。

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该专利年费缴纳至2013年6月7日。银行汇款收据显示,涉案专利年费于2013年5月24日再次缴纳。

ZL20112019161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纯电解制水器智能控制电路系统,其特征是:含5个电路单元及其相互连接关系,一是单片机及人机交互输入输出电路单元,用单片机实现各电路单元的智能控制,用“热水”、“凉水”两个按键启动电解工作,另一按键有“关机/清洗/通讯”三个操作功能,用LCD或LED显示电解及电池状态;二是单片机低压差稳压供电及待机节能电路单元,采用低压差稳压源给单片机供电消除系统电源波动幅度大的干扰,系统可边给电池充电边工作,待机时除单片机微功耗外,节能控制电路切断其他电路电源实现零功耗;三是“充电/通讯/复位”三功能USB接口电路单元,三个功能分别是“外部充电电源经USB插座给制水器内置电池充电”、“通过USB插座及其连接电脑通讯自动上网注册”、“用带电源USB插头插入USB插座使单片机硬件复位”;四是电子升压智能调压电解能量控制电路单元,由单片机自动控制电子升压电路输出电压,满足负载在电导率极大差异范围内均可获所需电解能量;五是用四PNP管双向开关避免基极电流干扰检测及对负载大小电流区分采样电路单元,用小电阻采样负载大电流、大电阻采样负载微电流,既满足负载微电流检测精度又满足负载大电流时采样电路功耗小的要求。权利要求4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纯电解制水器智能控制电路系统,其特征是:用四PNP管组合双向开关满足负载电流双向流动要求,采样电路接于两个PNP三极管集电极连接点避免基极电流干扰检测,用大电阻采样负载微电流,满足微电流检测精度,用小电阻采样负载大电流,用二极管与大采样电阻并联分流大电流,满足采样功耗小。

黎**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勇于2012年12月17日向深**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及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2年12月17日下午,来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头钰龙园D-19号标有“深圳立体养生联盟易新奇会员连锁机构第一分店”字样的店铺。罗*现场购得“加美生命钛铂金芯杯王”一个,并从该店铺当场取得名片、会员证、收据各一张。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深**证处为此出具了(2012)深证字第154964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处所封存产品,内有《生命之水》、深圳立体养生联盟宣传彩页、加美生命宣传彩页各一份,深圳立体养生联盟宣传彩页上附有易新奇的详细地址。产品包装纸袋上写有“加美生命”字样,产品的木盒包装上写有“香港加美**有限公司监制”,内有水杯、水质测试盒、USB充电器各一个,以及加美生命产品使用说明书、收藏证书各一份,收藏证书记载:收藏号2060755,品名:钛白金芯杯王,型号:JM-TB008。邓*确认该产品是由其销售,加美公司确认产品是由其制造并销售给邓*。

黎**司为本两案维权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购买涉案产品的费用人民币1300元、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人民币126.8元。

ZL20112019161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以下技术特征:1.一种纯电解制水器智能控制电路系统;2.含5个电路单元及其相互连接关系;3.单片机及人机交互输入输出电路单元,用单片机实现各电路单元的智能控制,用“热水”、“凉水”两个按键启动电解工作,另一按键有“关机/清洗/通讯”三个操作功能,用LCD或LED显示电解及电池状态;4.单片机低压差稳压供电及待机节能电路单元,采用低压差稳压源给单片机供电消除系统电源波动幅度大的干扰,系统可边给电池充电边工作,待机时除单片机微功耗外,节能控制电路切断其他电路电源实现零功耗;5.“充电/通讯/复位”三功能USB接口电路单元,三个功能分别是“外部充电电源经USB插座给制水器内置电池充电”、“通过USB插座及其连接电脑通讯自动上网注册”、“用带电源USB插头插入USB插座使单片机硬件复位”;6.电子升压智能调压电解能量控制电路单元,由单片机自动控制电子升压电路输出电压,满足负载在电导率极大差异范围内均可获所需电解能量;7.用四PNP管双向开关避免基极电流干扰检测及对负载大小电流区分采样电路单元,用小电阻采样负载大电流、大电阻采样负载微电流,既满足负载微电流检测精度又满足负载大电流时采样电路功耗小的要求。

权利要求4包括以下技术特征:1.一种纯电解制水器智能控制电路系统;2.含5个电路单元及其相互连接关系;3.单片机及人机交互输入输出电路单元,用单片机实现各电路单元的智能控制,用“热水”、“凉水”两个按键启动电解工作,另一按键有“关机/清洗/通讯”三个操作功能,用LCD或LED显示电解及电池状态;4.单片机低压差稳压供电及待机节能电路单元,采用低压差稳压源给单片机供电消除系统电源波动幅度大的干扰,系统可边给电池充电边工作,待机时除单片机微功耗外,节能控制电路切断其他电路电源实现零功耗;5.“充电/通讯/复位”三功能USB接口电路单元,三个功能分别是“外部充电电源经USB插座给制水器内置电池充电”、“通过USB插座及其连接电脑通讯自动上网注册”、“用带电源USB插头插入USB插座使单片机硬件复位”;6.电子升压智能调压电解能量控制电路单元,由单片机自动控制电子升压电路输出电压,满足负载在电导率极大差异范围内均可获所需电解能量;7.用四PNP管双向开关避免基极电流干扰检测及对负载大小电流区分采样电路单元,用小电阻采样负载大电流、大电阻采样负载微电流,既满足负载微电流检测精度又满足负载大电流时采样电路功耗小的要求;8.用四PNP管组合双向开关满足负载电流双向流动要求;9.采样电路接于两个PNP三极管集电极连接点避免基极电流干扰检测;10.用大电阻采样负载微电流,满足微电流检测精度,用小电阻采样负载大电流,用二极管与大采样电阻并联分流大电流,满足采样功耗小。

因案件涉及电路等专业技术知识,原审法院在征求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将案件所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提交鉴定机构鉴定,在此过程中,黎**司没有按照规定预交鉴定费,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原审法院向黎**司方*,证明被控产品侵权的责任在黎**司,因黎**司拒绝交纳鉴定费导致无法鉴定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黎**司自行承担。

加美公司认为,被控产品不具有ZL20112019161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以下技术特征:1、不具有热水、凉水分开的两个按键,不具有另一按键有“关机/清洗/通讯”三个操作功能的技术特征。2、不具有待机节能电路单元及其相关的工作过程。3、被控产品的USB接口只具有充电功能,不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充电/通讯/复位三功能,不具有通过USB插座及其连接电脑通讯自动上网注册,不具有用带电源USB插头插入USB插座,使单片机硬件复位功能。4、被控产品只具有升压电路,但不具有升压自动调压功能。

对于权利要求1的其他技术特征,加美公司表示无法确认,也即无法确认权利要求1其他技术特征的有无。

加美公司认为,权利要求4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由于被控产品没有权利要求1中的诸多技术特征,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更不落入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

黎**司认为:1、被控产品不具有区分热水、凉水启动电解工作的两个按键,但它有不加区分凉水、热水启动电解工作的按键。2、清洗功能,也即反冲除垢功能,被控产品的操作说明书有详细记载,被控产品具有关机及清洗功能。3、被控产品确实没有通讯操作功能按键。4、被控产品采用了USB接口及其所具有的本专利产品必不可少的充电功能,省略了本专利次要的通讯/复位功能,但并不影响本专利作为纯电解制水器智能控制电路系统的基本功能。5、被控产品电路是通过电流检测单元即加美公司所谓无水检测单元,检测负载电流大小即电导率高低,从而由单片机控制电解电压的开关,即零伏电压或给定电解电压,属于智能调压概念的下位概念特征,所以可以确认被控产品具有升压智能调压功能。

黎**司认为,被控产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有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予以考虑,纳入技术比对范围,对权利要求中的任何技术特征都不应省略或忽略。黎**司ZL201120191616.3号实用新型专利系依法授予,至今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ZL201120191616.3号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四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3、4均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系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增加技术特征,进行进一步限定,系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最大。被控侵权产品只有具备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也同样不具备权利要求4的所有技术特征,不落入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系一种纯电解制水器智能控制电路系统;该系统含5个电路单元,即单片机及人机交互输入输出电路单元、单片机低压差稳压供电及待机节能电路单元、“充电/通讯/复位”三功能USB接口电路单元、电子升压智能调压电解能量控制电路单元、用四PNP管双向开关避免基极电流干扰检测及对负载大小电流区分采样电路单元;权利要求1并对5个电路单元具体结构、功能等作出限定,包括用单片机实现各电路单元的智能控制,用“热水”、“凉水”两个按键启动电解工作,另一按键有“关机/清洗/通讯”三个操作功能,“充电/通讯/复位”三功能USB接口电路功能分别是“外部充电电源经USB插座给制水器内置电池充电”、“通过USB插座及其连接电脑通讯自动上网注册”、“用带电源USB插头插入USB插座使单片机硬件复位”,等等。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控产品虽有启动或关机按键,但没有区分“热水”、“凉水”的两个按键;被控产品不具有通讯操作功能,不具备“另一按键有‘关机/清洗/通讯’三个操作功能”的技术特征;双方当事人亦均认可,被控产品无法通过USB插座及其连接电脑通讯自动上网注册、用带电源USB插头插入USB插座使单片机硬件复位的技术特征。黎**司也没有举证证明被控产品具有待机节能电路单元。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明显缺少专利权利要求1的诸多必要技术特征,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不落入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黎**司ZL201120191616.3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侵犯。黎**司指控加**司、邓*构成专利侵权并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加**司、邓*辩解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深圳市**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诉称

黎**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明显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诸多必要技术特征,不落入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错误。原审法院只是从局部差异,而不是从一个技术特征全局综合衡量被诉产品相关技术特征是否侵权。1.被诉产品虽然仅采用1个按键完成“启动”或“关机”或“清洗”等功能与被诉专利必要特征采用三个按键来完成相关功能有所差异,但仍然落入该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启动”或“关机”或“清洗”的功能效果,该技术并不显著降低或提高电路系统或本必要特征对电解制作功能水装置的控制性能,被诉产品无“通讯”按键操作功能更不会明显影响相关基本功能,且属于本领域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故与涉案专利属于等同。2.被诉产品虽采用USB接口仅完成“充电”功能,简略了“复位”或“通讯”功能,但落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采用USB接口完成“充电”或“复位”或“通讯”等功能保护范围之内,“复位”或“通讯”并非涉案专利的基本功能,该省略并不显著降低或提高电路系统对电解制作功能水装置控制性能,故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3.黎**司在一审庭后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被诉产品具有待机节能控制功能并对必要特征构成侵权的书面陈述,并提供相应测试录像与照片予以证明,故被诉产品构成等同侵权。二、关于黎**司提出专家鉴定而后又主动撤回的原因,是由于鉴定费用高昂,且黎**司认为相关技术不需要技术鉴定,单凭法规与常识即可作出判定,故在一审时拒绝鉴定。故黎**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邓*和加**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邓*和加**司向黎**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万元。3.由邓*和加**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邓*和加**司共同答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黎**司向本院提交以下两份证据作为新证据:1.光盘一张。内容是黎**司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自行检测的录像情况。黎**司拟以此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待机节能控制功能。2.两份书籍节选内容复印件。黎**司声称该两份复印件自图书馆相关书籍中拍摄复制而来,拟以此证明待机节能控制技术是该行业普遍采用的技术。对上述两份证据,邓*和加**司均以缺乏原件为由,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黎**司明确其要求保护的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4。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对,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存在如下区别:1.被诉侵权产品只有1个按键启动电解功能,而并非分成“热水”、“凉水”两个按键,且该按键并不具备“通讯”功能。2.被诉侵权产品的USB接口电路单元并无“通讯”功能,不具有“通过USB插座及其连接电脑通讯自动上网注册”功能。本院认为,由于专利权人已将其需要获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通过权利要求书予以固定,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使社会公众能够清晰获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清楚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不会构成侵权。因此,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有着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要意义。本案中,既然黎**司已经将“用‘热水’、‘凉水’两个按键启动电解工作,另一按键有‘关机/清洗/通讯’三个操作功能”;以及具有“‘充电/通讯/复位’三功能USB电路单元”、具备“通过USB插座及其连接电脑通讯自动上网注册”功能等特征明确写入其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中,则应当作为确定本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要部分。因此,在被诉侵权产品明确缺乏上述两个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黎**司上诉认为上述特征并非涉案专利的技术创新要点、不影响侵权判断,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的问题,由于权利要求4系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故其保护范围落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在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自然不落入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故黎**司关于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黎**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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