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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习**司康鑫公司诉被告赵**停止侵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省**有限公司(简称康**司)诉被告赵**停止侵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司法定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冯*,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康**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司的撤诉申请,系权利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贵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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