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宋**的起诉状,起诉人宋**认为被起诉人李**、李**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被起诉人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土地、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宋**与被起诉人李**、李**对争议土地的权属存在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