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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宋**与被起诉人李**、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宋**的起诉状,起诉人宋**认为被起诉人李**、李**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被起诉人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土地、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宋**与被起诉人李**、李**对争议土地的权属存在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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