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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图**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i8i8i8.com的网站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为粤IPC备10042637号-1。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一张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23121的图片相一致,上述图片由原告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而原告并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应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支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300元;4、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7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协议签订后15天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二、原告收到被告上述款项后,被告不得再在其主办的i8i8i8.com网站上使用原告编号为“bvs-p0023121”的图片,因使用该图片事宜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全部了结,原告不得因上述事宜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益。

三、涉案的全部诉讼、公证、律师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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