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快**限公司与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以下称G**Y公司)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是G**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该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快乐城堡时尚童装”官方微博中使用了G**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20张,所有图像均为该美国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图像。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上述二十张图片未经GETTYIMAGES,INC.和原告的许可或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截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过协商,被告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应依法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和律师费用。为维护GETTYIMAGES,INC.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人民币7000元,二十案共计人民币14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支出每案人民币3000元,二十案共计人民币60000元;4、被告承担二十宗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已经删除(2013)大中证经字第702号公证书所涉原告权利的图片;

二、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2013)大中证经字第702号公证书所涉图片的使用费共计人民币捌万零伍佰元(小写:80500元),上述费用汇入以下账户:

户名:华盖创意**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

银行账号:862182384910001;

三、在被告向原告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承诺不再就被告微博(地址:http://e.weibo.com/u/3069971705)在2013年3月5日之前可能涉及使用原告图片的侵权责任。被告承诺不再使用上述图片,今后被告需要使用原告的图片,必须取得原告的合法授权,否则原告有权继续依法追究被告的责任;

四、被告承诺若未在上述时间内支付调解书中所涉款项,则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五、原告自愿放弃(2014)深罗法知*初字第698-717号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二十案共计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每案人民币25元,共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合法、自愿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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