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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结合医院与北京优图**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szwz91.com的网站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为粤IPC备11050456号-4。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54221的图片相一致,上述图片由原告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而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应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支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300元;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7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网站上的侵权图片,图片编号为bvs-p0054221,内容为一家三口。

二、被告在本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下述帐户支付赔偿款项人民币3000元。

三、原告收到赔偿款项后不再就本案侵权行为向被告主张法律责任。

四、诉讼费用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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