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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陈**停止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陈**、陈**停止侵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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