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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烈煤矿诉冯培祥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惠水县甲烈煤矿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审初字第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惠水县甲烈煤矿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冯**停止侵害、撤回保全申请的起诉属于侵权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作出受理起诉的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惠水县甲烈煤矿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惠水县甲烈煤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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