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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5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邓**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2年冬至2013年春,同村村民蒙**将起诉人耕管的姚家坡山林内树木全部砍光,被砍面积为0.72亩,林木损失价值792元。事后经基层组织处理,蒙**仅承认砍伐属实,但拒绝赔偿。现起诉人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蒙**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792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三款:“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规定,起诉人应当持有已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的证书,以证明“姚家坡”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或所有权不存在权属争议,而起诉人邓**与蒙廷亮系同村村民,由于2008年林改存在问题较大,双方的林权证均未下发到户,而未对外公布和核发的证书还未产生法律效力,即起诉人所称“姚家坡”林地使用权及林木使用权或所有权还处于不明确状态。因此起诉人应当先行对“姚家坡”林地、林木进行确权后再进行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邓**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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