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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万**欣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5)万*执字第501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欣煤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工资及经济补偿金40813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收集到被执行人万**欣煤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核实,万**欣煤矿分二井、三井,二井已于2013年11月被依法关停,三井现已自动歇业达2年时间,所缴存在本市财政局代管理的风险保证金留存余额10万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万**欣煤矿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案件执行中已将此款依法提取支付。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万*执字第5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尚有工资及经济补偿金40813元未受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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