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执字第499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法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王**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4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收集到被执行人王*、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万*执字第4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有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40元未受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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