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等二十人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93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等二十人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及的企业改制行为是由政府主导下进行,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等二十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