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申请执行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以(2015)通川民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XX花园住房一套,面积:106.79平方米及查封申请执行人李**与杨**共同共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XX路XX大厦15楼H号住房一套,面积147.64平方米。在执行中,因案外人胡**为胡**担保,并用胡**、胡**共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的住房一套,面积:141.58平方米,提供担保。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XX花园住房一套的查封。同时查封担保人胡**、胡**共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的住房一套,面积:141.58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关于u0026ldquo;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2015)通川民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XX花园住房一套的查封(面积:106.79平方米)。及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李**与杨**共同共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XX路XX大厦15楼H号住房一套的查封(面积147.64平方米);

二、查封担保人胡**、胡**共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面积:141.58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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