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西**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罚金一案,西**民法院(2014)西充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西**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杨**未履行义务。另查明,杨**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收益,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