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江安县易**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安县易**责任公司位于兴文县古宋镇石海名都的在建房屋已被本院及宜宾**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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