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医院与邓青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兴民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兴**医院于2015年10月30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邓青海在中国人民**司兴文支公司的赔偿款140792元的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兴**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邓青海在中国人民**司兴文支公司的赔偿款140792元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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