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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申**限公司与张**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申**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江苏申**限公司与张**达成协议:一、江苏申**限公司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后十日内支付张**人工工资90,000元。张**与江苏申**限公司间的纠纷终结,张**(并保证其所代表的其他全部涉案人员)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江苏申**限公司索要任何款项。二、上诉人江苏申**限公司撤回上诉。张**与姚**、李**之间按一审判决执行,张**与江苏申**限公司按本协议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江苏申**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江苏申**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申**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申**限公司撤回上诉。张**与姚**、李**之间按一审判决执行,张**与江苏申**限公司按双方达成的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江苏申**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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