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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太建设**限公司与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管字第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1、上诉人并无授权彭*签订协议书,上诉人并非《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的相对方,合同的约定对上诉人无约束力。2、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关于u0026ldquo;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和该法第36条关于u0026ldquo;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u0026rdquo;的规定,顺庆区人民法院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管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工程名称为南充市荆溪片区征地还房及公租房项目,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荆溪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u0026ldquo;(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和《最**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u0026ldquo;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rdquo;之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的金额为400万元,根据法发(2015)7号《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年5月1日起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调整为3000万元以内,本案应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u0026ldquo;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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