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向光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罗*、黄*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罗*、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黄*在四川筠连**有限公司巡司支行账号为621099xxxxxxxxxxxxx、621033xxxxxxxxxxxxx的存款22万元整(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