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和周秀书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申请执行周秀书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80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周秀书应付申请执行人黄正秋工程款80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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