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千和建筑**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光*申请执行四川千和建筑**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江劳人仲案(2015)28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通过u0026ldquo;点对点u0026rdquo;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9月11日查询工商银行、邮政银行证实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9月24日查询江安**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证实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经查,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千和建筑**限公司的另案中,发现四川千和建筑**限公司在冠鲁**限公司有可得收入,本院作出(2015)江安执字第422、429、430、432、433-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限额扣留,但该笔可得收入要提取尚需时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2015)28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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