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江**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申请执行宜宾江**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江劳人仲案字(2014)109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宾江**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宾江**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通过u0026ldquo;点对点u0026rdquo;查控系统查询宜宾江**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8月13日查询工商银行、邮政银行证实宜宾江**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8月15日查询江安**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证实宜宾江**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9月18日调查证实宜宾江**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负责人外出,无法联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89122.70元、本案执行费1236元,被执行人宜宾江**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4)109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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