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市沙**有限公司与邱**、万**、黄**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10488.93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邱**、万**、黄**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邱**的工资收入(从2015年10月起每月扣划70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邱**、万**、黄**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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