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马**、马**、马**、马*、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马**、马**、马**、马*、陈**申请执行邱**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306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邱**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9月29日查询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证实邱**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10月10日查询江安**管理局证实邱**无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20362.5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本案执行费215元,被执行人邱**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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