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和李**提供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赔偿款263552.14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共计266252.14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1253.13元,未执行264999.01元。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李**应赔偿周*胜各项损失264999.0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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