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市**运信息部与乐山**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乐山**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石马路某号某幢某的层办公楼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参与对办公楼处置变现的分配,同时请求对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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