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和中与许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沙**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和中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时对被执行人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25653和车牌号为川L31756大型货车二辆予以了查封,其中车牌号为川L31756大型货车本院另案已扣押,车牌号为川L25653大型货车暂时无法查找该车下落。被执行人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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