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范**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u0026ldquo;拆除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并交出土地。u0026rdquo;

经审查,被执行人曾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宜宾**源局申请复议,该局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原告不服,依法向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u0026ldquo;维持被告江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u0026rdquo;的判决。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宜宾**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u0026ldquo;驳回上诉,维持原判,u0026rdquo;的判决。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收二审《行政判决书》后,二审判决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安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江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江安县国土资源局或江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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