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依据本院(2013)沙湾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070.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前已对被执行人杨**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进行了拍卖,拍卖价款252495元。杨**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5件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5件未执行完毕案件参与对该拍卖价款进行分配。经5位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一至同意对拍卖价款252495元作如下分配:本案申请人李*受偿26656元;(2015)沙湾执恢字第57号案件申请人蔡**受偿55145元;(2015)沙湾执恢56号案件申请人李**参与分配受偿106787元;(2015)沙湾执恢55号案件申请人廖**受偿41600元;(2015)沙湾执恢58号案件申请人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监督局局受偿22307元。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李*在参与分配中受偿26656.00元后,自愿放弃剩余受偿部分。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3)沙湾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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