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申请执行黄*、岑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夹江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被告黄*、岑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韩**借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保全费2067元,由被告黄*、岑影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50万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保全费2067元。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四川省乐**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岑影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向夹江县房地产管理所、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夹江**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岑影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岑影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本院在诉前查封的黄*、岑影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符北路14号6栋1单元16层3号住房一套和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符北路14号地下车库第176号车位一个(已设定抵押给第三人),暂不能进行评估拍卖程序。2015年11月3日,本院将黄*、岑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1月12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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