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罗**、刘**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刘**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所有的位于筠连县巡司镇商贸街180号商业服务用房(产权证号:2012xxxxx号)一间、在筠连县巡司镇商贸街1幢201号(产权证号:2012xxxxx号)、202号住房(产权证号:2012xxxxx号)两套,但上述两套房屋及商业服务用房均已抵押登记给筠连中成村镇**限公司,抵押金额为900000元(大写:玖拾万元整)。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之妻张**在中**银行股份公司宜宾南兴分理处622848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进行了30000元金额的限额冻结,对张**在宜宾翠屏**有限公司南岸支行621033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进行了60000元金额的限额冻结。两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合计82000余元。目前,因申请执行人梁**自愿提出让被执行人刘**在2015年12月1日前付清本案全部争议款。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