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筠连县**责任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责任公司仲裁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筠连县**责任公司所有的川Qxxxxx五十铃牌小型汽车一辆,现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予以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筠劳人仲案(2014)390号仲裁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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