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起,逐月扣留被执行人陈**在筠连县新华街幼儿园应领取的的工资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二、扣留被执行人陈**在筠连县新华街幼儿园除剩余退休工资外的款项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