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筠连**二煤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与被执行人筠连县巡司镇二煤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巡司镇二煤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筠连县巡司镇二煤矿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廖**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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