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黄*均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兴执字第440号、44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均在四川兴文**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均的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