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泸州**工程公司与四川代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泸州**工程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代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兴文县太平工业园区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查封,且未对查封财产予以处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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