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钟**义务帮工人身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送法律效力的(2009)万**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医疗、误工等损失赔偿款3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0元。案件执行中,本院除对被执行人钟**在银行的退耕还林款、粮食直补款账户余款1099.70元予以冻结外,未能收集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万源执恢字第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尚有医疗、误工等损失赔偿款36000元,诉讼费300元未受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