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黄**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执字第548-1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何**、黄**借款218000元,承担诉讼费、保全费3020元。案件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位于万源市木瓦结构和砖混结构且已出租的房屋(无产权证照)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李**的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询无果,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万法执字第5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黄**尚有借款218000元,诉讼费、保全费3020元未受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