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国邮**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诉肖文祥、谢**、肖**、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清偿其借款本金43564.7元,支付利息及罚息36501.7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共计22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肖**、谢**、肖**、肖*未予履行。遂依法查询了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肖**、谢**、肖**、肖*均无银行存款和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谢**、肖**、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属执行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释*,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