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高**款有限公司与洪雅县**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担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金坤**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陈**申请执行洪雅县**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将被执行人洪雅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洪雅县原城南农贸市场洪国用(2012)第2348号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宗地上在建工程以6149.07万元予以拍卖。因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以代守志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也对该宗土地予以查封,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故拍卖所得价款暂不分配。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金坤**限公司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标的款条件成熟时依法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担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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